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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2253/2020-0008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5-22
名称: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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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0-05-22  浏览次数:-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