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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2253/2020-0018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3-31
名称: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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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31  浏览次数:-

  一、出台通知必要性

  根据国家、省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发挥线上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效率、降低患慢性病特定病参保人就诊时在医院交叉感染风险迫切需要出台政策明确互联网医院线上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医保支付等有关政策,完善互联网线上复诊续方链条,推进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完善互联网医支持政策、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三方面支持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

  一是明确互联网医疗机构线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医疗机构提供线上复诊的收取网上就诊诊查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等级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我市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线上为参保人提供复诊服务的,参照非营利性收费标准执行。

  是明确线上复诊医保政策。

  对于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适合医保付费的慢性病特定病线上复诊服务的,所发生的网上就诊诊查费及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医保待遇、结算方式等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是明确适合医保付费的线上复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在确保我市医疗机构开展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信息化水平、安全监管等情况,在政策实施初期,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线上复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实施动态调整。一方面满足参保人就医需求,另一方面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于范围外的病种,医疗机构有条件开展的仍可线上开展,但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病种选取参照省特定病及我市适宜线上开展的大病病种,合计19种。

  四是明确开展资质。

  《通知》明确的资质大体可分为两层意思:

  1、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医疗机构,线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拥有线下开展同项目的资质可按照《通知》的价格内容收取网上就诊诊查费,进行相应的复诊诊疗。

  2、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线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应拥有线下开展同项目的资质及医保协议约定服务项,经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为参保人提供线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内的复诊续方,网上就诊诊查费及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检查项目、其余病种不纳入医保支付。

  五是明确线上服务监督。

  《通知》明确要求互联网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院内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行为医保与卫生部门依职责采取线上处方抽检、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开展。

  六是支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

  《通知》支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要求互联网医疗机构配合平台建设,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慢性病特定病药品供应工作。为下一阶段完善“不见面”完整链条提供政策支持。

  七是明确第三方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在确保药品安全前提下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配送机构为参保人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配送费用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相应建立药品配送前核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