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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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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10-18
名称: 退休人员未按时采集指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引导?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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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未按时采集指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引导?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次数:-

  答:《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引导退休人员尽快去采集指纹,待医疗保险费用正常缴费后,其咨询发生费用的医院能否补记帐,以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应按市医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一次指纹;未按时提供的,市医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医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先行支付,补充提供指纹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