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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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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10-24
名称: 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院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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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院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发布日期:2019-10-24  浏览次数:-

  答:如果就医医疗机构上线了广东省或国家跨省医保直接结算平台,可以直接结算,无需到窗口申请报销。如果就医医疗机构未联网异地就医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参保人可提供以下资料到窗口办理: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1份);

  (4)诊断证明、化验单、病理报告单、检查单、外院购药(治疗、检查)(原件1份);

  (5)千元以上医用材料产地(国产/进口)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

  (7)外伤情况说明/深圳市社会保险伤害病人受伤经过确认书(原件1份);

  (8)《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备注: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