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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2253/2015-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5-01-15
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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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1-15  浏览次数:-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下称重疾补充保险)于2015年建立试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7号,下称《试行办法》)2015年4月15日颁布实施,有效期为3年。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本市在原有基本医保和地补医保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完善,旨在为罹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精准减负。自《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已获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成效以及百姓良好口碑。截至2018年12月,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约为1450万人,重疾补充保险参保705万人(保费标准29元/人/元)。

  《试行办法》于2018年4月15日有效期届满,为使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继续平稳运行,经深入评估、研讨,决定对《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延期继续执行2年。一是政策执行以来,我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一直保持平稳有序的运行状态;二是保证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延续性以及当前承办合同周期(含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两年的承保服务以及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理赔延续期服务)的正常履约,维持现有参保缴费水平以及待遇支付水平,保障参保人、承办机构等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延长<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9号)实施后,原重特大疾病相关政策无变化,只是将《试行办法》有效期延续至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