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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2253/2023-0032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9-04
名称: 请问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其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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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其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3-09-04  浏览次数:-

  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